我們是作品嗎?丹麥用版權法對抗深偽,在AI時代重新定義人類身分

「如今,人類可以被數位影印機『重製』,並用於各種用途,我無法接受這樣的情況繼續發生。」丹麥文化部長Jakob Engel-Schmidt在接受英國衛報訪問時,口中的「數位影印機」便是生成式AI和深偽技術(deepfake)。好萊塢演員罷工電玩配音演員抗議日本動畫聲優的聲音分身計畫——這些你或許都聽過,其實全都指向同一件事:我們對自己身分的控制,正被AI技術悄悄奪走。這也不只是明星和名人的煩惱,AI進一步加深了網路詐騙的防範難度,「有圖有真相」的時代早已成為過去式。

為了遏止國民身分被有心人士濫用,丹麥政府近期宣布將以修改著作權法的方式,強化對個人身分數位模仿的防護。新法將明確賦予每個人對自己外貌、聲音與身體特徵的權利,未來若有人在未經同意下散布AI模仿產物,當事人將可依法要求移除,甚至申請賠償。

而這項新法案目前已獲得國內跨黨派的支持,丹麥文化部預計在夏季休會前展開公眾諮詢,並於秋季正式送交國會審議。一旦通過,這將成為歐洲第一部針對生成式AI模仿風險、並以著作權機制保護個人身分與形象的法律。這不只是對深偽內容的反制,也是一項人類在AI時代「自我所有權」(self-ownership)的聲明。

這種「4 ni?」的狀況只會越來越多。(來源:Marvel)


版權法是在保障什麼?

在思考我們的肖像或是聲音被深偽的議題時,我下意識都是想到從人格權、肖像權,或隱私權著手,至於用版權法去處理deepfake問題,我倒是從來沒想過。

前幾天我們才討論過Anthropic的訴訟案例。美國加州北區聯邦法院法官William Alsup判定,儘管Anthropic未經作者與出版社的同意,就使用書籍內容去訓練Claude模型,但由於書籍是「自行購入」,且用途具轉化性,因此初步認定符合「合理使用」(fair use),是AI公司對決人類作者的一次勝利。而Meta最近也在類似的案件獲得勝訴

丹麥文化部長之所以用「數位影印機」來形容AI,是因書籍、音樂、繪畫、電影⋯⋯這些「版權」(copyright)保障的範疇,原意是「複製的權利」,一開始正是由於英國為了保障出版商壟斷印刷權而設立的制度;直到後來,各國才逐步轉向以「著作權」為核心,強調對創作表達的保護——也就是你實際寫出來、畫出來、演出來的具體形式,而不是點子、概念,或主題本身。

這也難怪「未經作者同意就拿作品訓練AI」本身並不構成侵權。因為重點不在於訓練,而是是否能從AI的產出證明它侵犯了原作的表達,或損害了作者的市場利益。畢竟,訓練本身只是輸入,侵權要成立,還得看輸出。說了這麼多,為什麼人類本身能被版權法保障?人本身算作品嗎?而丹麥文化部的修法依據又是什麼呢?


人類為什麼可以用「版權法」保障?

要解這題,先來簡單說說為何不用人格權、肖像權、或隱私權。

首先,在許多國家,人格權或肖像權都屬於民法或基本人權,但這些權利通常只適用於「真實」的照片、錄音、影片,而AI合成和深偽算是「非真實仿冒」。況且,這些問題經常都發生在臉書、Instagram等全球性社群平台,跨境執法是有它的難度的。另外,隱私權通常是保障「個人資料使用與濫用」,可是AI模仿的外貌與聲音,難以證明真的有使用實際個資,也有可能是用「創作出來的假資料」,這也使得隱私法難以適用。

因此,選擇以版權法來處理,其實是一種更為現實的策略性選擇。

由於多數的平台(如YouTube、TikTok、Instagram)都有清楚的侵權標準與下架機制,如果把外貌與聲音定義為一種「創作內容的專屬權利」,那麼就可以像音樂、影片一樣要求平台下架或賠償。在這樣的脈絡下,著作權法反而成為最可執行、最能透過平台施力的工具。

再加上,前陣子OpenAI發表語音聊天功能時,也因使用神似史嘉蕾・喬韓森的聲線,造成影星本人的抗議與抱怨;一旦藝人的聲音、五官、或肢體被AI模仿,就會成為與表演本身難以分辨的情況,很接近「作品的數位再現」,因此丹麥的這項修法,事實上也有參考藝人被模仿的狀況,這與著作權的核心概念確實是有連結。

最近史嘉蕾才上了Vanity Fair封面故事,又再度談了OpenAI造成她的不快事件。(來源:Vanity Fair

簡而言之,AI模仿的是某人的「聲音表現」、「語調風格」、「臉部特徵」,過去這些被視為無法登記的個人特質,如今這些特質,已經變成可被數位複製與再利用的素材,丹麥的修法,就是希望透過著作權,讓個人特質本身變成類似「創作者對自己作品的權利」來主張排他權與下架權,讓每個人都能擁有自己身體、外貌與聲音的權利。

至於這樣的限制,會不會影響到創作自由呢?

丹麥政府強調,新法不會限制「戲仿」(parody)和諷刺(satire)的表現自由。這點也相當有趣,如果是以批判、幽默、文化評論為目的來模仿某個人(比方川普),即便是用了AI技術,也可能會因符合公眾利益,加上本身就屬「言論自由」的保障範疇,被認為是「轉化性使用」(transformative use),仍屬合法使用。


最後,來開點腦洞。如果丹麥真的通過了這項版權新法,也未必會限制AI的創新。相反的,當我們更重視自己外貌與聲音的數位權利,AI開發者、創作者與平台反而會需要更清楚地管理與授權,這可能會促成「數位分身」(Digital Twins)的普及,進而形成相關的商業模式。

從被科技巨頭當作精準投放的廣告時代到現在的AI時代,我們擁有可控、可授權的虛擬自我。至少我們可以選擇——要不要讓AI模型學習、並生成擁有自己的聲音、表情、表演的數位內容?這一切都會透過授權協議與合約明確規範,而非現在的野蠻叢林狀態,作為個人,我們毫無所知,或者就算知道,也無計可施,只能成為被抓去黑箱裡訓練的匿名數據來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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